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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局权责清单

 时间:2018-02-08 17:15       大    中    小     

   五寨县经济和信息化五寨县商务局、粮食局、供销社)责清单

   

  确认书 

    

  根据县委“六权治本”工作部署和《五寨县完善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职权目录和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五办发〔2015〕24号)的精神经我单位认真梳理确认,拟申报确认我单位行政职权127项,其中行政许可4项,行政处罚98项,行政强制0项,行政确认0项,行政征收2项,行政给付0项,行政裁决0项,其他权力23项。 

    

    

    

                                                          五寨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务局) 

                                                             20161月10日 

                                                                                                           

    

  五寨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五寨县商务局权责清单总表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子项 

备注 

 

行政许可 

共计4项 

1 

行政许可 

0200-A-00100-140928 

工业、商业流通业、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事项 

  

  

2 

行政许可 

0200-A-00200-140928 

县管权限工业、商业流通业、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招标核准 

  

  

3 

行政许可 

0200-A-00300-140928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4 

行政许可 

0200-A-00400-140928 

食盐零售审批 

  

  

 

行政处罚 

共计98项 

1 

行政处罚 

0200-B-00100-140928 

对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2 

行政处罚 

0200-B-00200-140928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3 

行政处罚 

0200-B-00300-140928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 

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4 

行政处罚 

0200-B-00400-140928 

对重点用 

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5 

行政处罚 

0200-B-00500-140928 

对重点用 

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6 

行政处罚 

0200-B-00600-140928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开展节能审计或者不按规定编制节能规划、节能计划的处罚 

  

  

7 

行政处罚 

0200-B-00700-140928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8 

行政处罚 

0200-B-00800-140928 

对建设单 

位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评估和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处罚 

  

  

9 

行政处罚 

0200-B-00900-140928 

固定资产投资目,未经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已建成的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 

  

  

10 

行政处罚 

0200-B-01000-140928 

对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处罚 

  

  

11 

行政处罚 

0200-B-01100-140928 

对供电营业机构拒绝供电、中断供电的处罚 

  

  

12 

行政处罚 

0200-B-01200-140928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13 

行政处罚 

0200-B-01300-140928 

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处罚 

  

  

14 

行政处罚 

0200-B-01400-140928 

对擅自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处罚 

  

  

15 

行政处罚 

0200-B-01500-140928 

对窃取电能的处罚 

  

  

16 

行政处罚 

0200-B-01600-140928 

对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信息系统建设、监理等活动的处罚 

  

  

17 

行政处罚 

0200-B-01700-140928 

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和使用水泥的建设单位拒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处罚 

  

  

18 

行政处罚 

0200-B-01800-140928 

对酒类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处罚。 

  

  

19 

行政处罚 

0200-B-01900-140928 

对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处罚。 

  

  

20 

行政处罚 

0200-B-02000-140928 

对未填制《酒类流通附随单》或采购时未索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以及未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账的处罚。 

  

  

21 

行政处罚 

0200-B-02100-140928 

对违反散装酒销售的有关规定和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的处罚 

对违反酒类经营者流动销售散装酒的的的处罚。 

  

21 

行政处罚 

0200-B-02100-140928 

对违反散装酒销售的有关规定和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的处罚 

对酒类经营者未在固定地点贴标签销售散装酒的处罚。 

  

21 

行政处罚 

0200-B-02100-140928 

对违反散装酒销售的有关规定和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的处罚 

对酒类经营者经营散装酒时散装酒盛装容器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的处罚。 

  

21 

行政处罚 

0200-B-02100-140928 

对违反散装酒销售的有关规定和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的处罚 

对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的的处罚。 

  

22 

行政处罚 

0200-B-02200-140928 

对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处罚。 

  

  

23 

行政处罚 

0200-B-02300-140928 

对酒类经营者存在(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四) 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的处罚。 

对酒类经营者存在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的处罚。 

  

23 

行政处罚 

0200-B-02300-140928 

对酒类经营者存在(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四) 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的处罚。 

对酒类经营者存在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的处罚。 

  

23 

行政处罚 

0200-B-02300-140928 

对酒类经营者存在(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四) 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的处罚。 

对酒类经营者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的处罚。 

  

23 

行政处罚 

0200-B-02300-140928 

对酒类经营者存在(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四) 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的处罚。 

对酒类经营者存在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的处罚。 

  

23 

行政处罚 

0200-B-02300-140928 

对酒类经营者存在(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四) 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的处罚。 

对酒类经营者存在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的处罚。 

  

24 

行政处罚 

0200-B-02400-140928 

对酒类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对酒类经营者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的处罚。 

  

24 

行政处罚 

0200-B-02400-140928 

对酒类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对酒类经营者未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未如实提供情况的的处罚。 

  

25 

行政处罚 

0200-B-02500-140928 

对未取得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擅自生产、批发酒类的处罚。 

  

  

26 

行政处罚 

0200-B-02600-140928 

对伪造、租借、涂改和买卖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的处罚。 

  

  

27 

行政处罚 

0200-B-02700-140928 

对酒类经营者向未取得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采购酒类的处罚。 

  

  

28 

行政处罚 

0200-B-02800-140928 

对实行准运证制度的省外酒类进入本省,未持有售出地的准运证的处罚。 

  

  

29 

行政处罚 

0200-B-02900-140928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处罚。 

  

29 

行政处罚 

0200-B-02900-140928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对成品油专项用户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处罚。 

  

29 

行政处罚 

0200-B-02900-140928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成品油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处罚。 

  

29 

行政处罚 

0200-B-02900-140928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处罚。 

  

29 

行政处罚 

0200-B-02900-140928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处罚。 

  

29 

行政处罚 

0200-B-02900-140928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处罚。 

  

29 

行政处罚 

0200-B-02900-140928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对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处罚。 

  

29 

行政处罚 

0200-B-02900-140928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对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处罚。 

  

29 

行政处罚 

0200-B-02900-140928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处罚。 

  

29 

行政处罚 

0200-B-02900-140928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29 

行政处罚 

0200-B-02900-140928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30 

行政处罚 

0200-B-03000-140928 

对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处罚。 

  

  

31 

行政处罚 

0200-B-03100-140928 

对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处罚。 

  

  

32 

行政处罚 

0200-B-03200-140928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处罚。 

  

  

33 

行政处罚 

0200-B-03300-140928 

对经营者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领域;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未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的,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未作出提示;退出使用的涉密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通活动未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处罚。 

对经营者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领域的的处罚。 

  

33 

行政处罚 

0200-B-03300-140928 

对经营者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领域;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未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的,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未作出提示;退出使用的涉密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通活动未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处罚。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未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的,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未作出提示的处罚。 

  

33 

行政处罚 

0200-B-03300-140928 

对经营者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领域;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未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的,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未作出提示;退出使用的涉密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通活动未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处罚。 

对经营者退出使用的涉密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通活动未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处罚。 

  

34 

行政处罚 

0200-B-03400-140928 

对经营者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处罚。 

  

  

35 

行政处罚 

0200-B-03500-140928 

对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的、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的处罚。 

  

  

36 

行政处罚 

0200-B-03600-140928 

对经营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未提供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未依法履行三包责任;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未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处罚。 

对经营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未提供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未依法履行三包责任的处罚。 

  

36 

行政处罚 

0200-B-03600-140928 

对经营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未提供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未依法履行三包责任;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未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处罚。 

对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未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处罚。 

  

37 

行政处罚 

0200-B-03700-140928 

对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未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的处罚。 

  

  

38 

行政处罚 

0200-B-03800-140928 

对经营者未按规定收购,依法查封、扣押的、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处罚。 

  

  

39 

行政处罚 

0200-B-03900-140928 

对经营者销售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处罚。 

  

  

40 

行政处罚 

0200-B-04000-140928 

对典当行从事未获批准业务的处罚。 

对典当经营者非法对外投资的的处罚。 

  

40 

行政处罚 

0200-B-04000-140928 

对典当行从事未获批准业务的处罚。 

对典当经营者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的处罚。 

  

40 

行政处罚 

0200-B-04000-140928 

对典当行从事未获批准业务的处罚。 

对典当经营者经营动产抵押业务的处罚。 

  

40 

行政处罚 

0200-B-04000-140928 

对典当行从事未获批准业务的处罚。 

对典当经营者从事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的处罚。 

  

41 

行政处罚 

0200-B-04100-140928 

对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处罚。 

对典当经营者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处罚。 

  

41 

行政处罚 

0200-B-04100-140928 

对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处罚。 

对典当经营者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的处罚。 

  

41 

行政处罚 

0200-B-04100-140928 

对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处罚。 

对典当经营者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的处罚。 

  

41 

行政处罚 

0200-B-04100-140928 

对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处罚。 

对典当经营者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未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处罚。 

  

42 

行政处罚 

0200-B-04100-140928 

对典当行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处罚。 

对典当经营者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优于普通当户的的处罚。 

  

42 

行政处罚 

0200-B-04100-140928 

对典当行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处罚。 

对典当经营者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的处罚。 

  

43 

行政处罚 

0200-B-04300-140928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44 

行政处罚 

0200-B-04400-140928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处罚。 

  

  

45 

行政处罚 

0200-B-04500-140928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处罚。 

  

  

46 

行政处罚 

0200-B-04600-140928 

对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处罚。 

  

  

47 

行政处罚 

0200-B-04700-140928 

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的处罚。 

  

47 

行政处罚 

0200-B-04700-140928 

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对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48 

行政处罚 

0200-B-04800-140928 

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和其他发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49 

行政处罚 

0200-B-04900-140928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公示或未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未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未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的处罚。 

  

  

50 

行政处罚 

0200-B-05000-140928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个人或单位发、售(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未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个人身份证件或单位有效证件,并未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的处罚。 

  

  

51 

行政处罚 

0200-B-05100-140928 

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的;未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规向第三方提供的处罚。 

  

  

52 

行政处罚 

0200-B-05200-140928 

对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未通过银行转账,使用现金的;未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的;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的处罚。 

  

  

53 

行政处罚 

0200-B-05300-140928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发、售卡时单张记名卡限额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超过1000元的以及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超过规定限额的处罚。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发、售卡时单张记名卡限额超过5000元的处罚。 

  

53 

行政处罚 

0200-B-05300-140928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发、售卡时单张记名卡限额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超过1000元的以及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超过规定限额的处罚。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发、售卡时单张不记名卡限额超过1000元的处罚。 

  

53 

行政处罚 

0200-B-05300-140928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发、售卡时单张记名卡限额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超过1000元的以及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超过规定限额的处罚。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发、售卡时;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超过规定限额的处罚。 

  

54 

行政处罚 

0200-B-05400-140928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发、售卡时记名卡设有效期的,不记名卡有效期少于3年的以及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未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的处罚。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发、售卡时记名卡设有效期的处罚。 

  

54 

行政处罚 

0200-B-05400-140928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发、售卡时记名卡设有效期的,不记名卡有效期少于3年的以及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未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的处罚。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发、售卡时不记名卡有效期少于3年的处罚。 

  

54 

行政处罚 

0200-B-05400-140928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发、售卡时记名卡设有效期的,不记名卡有效期少于3年的以及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未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的处罚。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发、售卡时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未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的处罚。 

  

55 

行政处罚 

0200-B-05500-140928 

对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未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未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的处罚 。 

对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未将资金退至原卡的处罚。 

  

56 

行政处罚 

0200-B-05600-140928 

对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未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未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的处罚 。 

对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未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的处罚 

  

57 

行政处罚 

0200-B-05700-140928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的; 办理退卡时,未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未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的 ;未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未留存银行账户信息的处罚。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的, 办理退卡时,未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未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的处罚。 

  

57 

行政处罚 

0200-B-05700-140928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的; 办理退卡时,未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未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的 ;未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未留存银行账户信息的处罚。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的,未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未留存银行账户信息的处罚。 

  

58 

行政处罚 

0200-B-05800-140928 

对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时,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未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的处罚。 

  

  

59 

行政处罚 

0200-B-05900-140928 

对发卡企业未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用于主营业务以外,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的处罚。 

  

  

60 

行政处罚 

0200-B-06000-140928 

对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的处罚。 

对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的处罚。 

  

60 

行政处罚 

0200-B-06000-140928 

对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的处罚。 

对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处罚。 

  

60 

行政处罚 

0200-B-06000-140928 

对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的处罚。 

对发卡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的处罚。 

  

60 

行政处罚 

0200-B-06000-140928 

对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的处罚。 

对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的处罚。 

  

61 

行政处罚 

0200-B-06100-140928 

对规模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的处罚。 

对规模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的处罚。 

  

61 

行政处罚 

0200-B-06100-140928 

对规模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的处罚。 

对集团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的处罚。 

  

61 

行政处罚 

0200-B-06100-140928 

对规模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的处罚。 

对品牌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的处罚。 

  

62 

行政处罚 

0200-B-06200-140928 

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未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资金存管协议未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的,未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的,并未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的处罚。 

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未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的处罚。 

  

62 

行政处罚 

0200-B-06200-140928 

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未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资金存管协议未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的,未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的,并未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的处罚。 

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资金存管协议未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的,未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的,并未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的处罚。 

  

63 

行政处罚 

0200-B-06300-140928 

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按时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未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的处罚。 

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按时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的处罚。 

  

63 

行政处罚 

0200-B-06300-140928 

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按时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未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的处罚。 

对其他发卡企业未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的处罚。 

  

63 

行政处罚 

0200-B-06300-140928 

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按时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未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的处罚。 

对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不准确、真实、完整或者故意隐瞒或虚报的处罚。 

  

64 

行政处罚 

0200-B-06400-140928 

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未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65 

行政处罚 

0200-B-06500-140928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对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的处罚。 

  

65 

行政处罚 

0200-B-06500-140928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对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的处罚。 

  

65 

行政处罚 

0200-B-06500-140928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对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的处罚。 

  

65 

行政处罚 

0200-B-06500-140928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对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的处罚。 

  

66 

行政处罚 

0200-B-06600-140928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67 

行政处罚 

0200-B-06700-140928 

对未达到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的处罚。 

  

  

68 

行政处罚 

0200-B-06800-140928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的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的处罚。 

  

68 

行政处罚 

0200-B-06800-140928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的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的处罚。 

  

69 

行政处罚 

0200-B-06900-140928 

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存在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存在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69 

行政处罚 

0200-B-06900-140928 

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存在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存在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 

  

69 

行政处罚 

0200-B-06900-140928 

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存在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存在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的处罚。 

  

69 

行政处罚 

0200-B-06900-140928 

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存在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存在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处罚。 

  

69 

行政处罚 

0200-B-06900-140928 

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存在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存在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的处罚。 

  

69 

行政处罚 

0200-B-06900-140928 

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存在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存在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69 

行政处罚 

0200-B-06900-140928 

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存在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存在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的处罚。 

  

69 

行政处罚 

0200-B-06900-140928 

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存在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70 

行政处罚 

0200-B-07000-140928 

对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未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家庭服务合同未按规定填写内容的;家庭服务机构未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以及不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的行为的处罚。 

对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未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70 

行政处罚 

0200-B-07000-140928 

对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未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家庭服务合同未按规定填写内容的;家庭服务机构未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以及不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的行为的处罚。 

对家庭服务合同未按规定填写内容的处罚。 

  

70 

行政处罚 

0200-B-07000-140928 

对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未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家庭服务合同未按规定填写内容的;家庭服务机构未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以及不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的行为的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的处罚。 

  

70 

行政处罚 

0200-B-07000-140928 

对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未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家庭服务合同未按规定填写内容的;家庭服务机构未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以及不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的行为的处罚。 

对不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71 

行政处罚 

0200-B-07100-140928 

对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餐饮业经营者处罚。 

  

  

72 

行政处罚 

0200-B-07200-140928 

对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未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未超过1年: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时不具备2个直营店,经营时间不超过1年的处罚。 

  

72 

行政处罚 

0200-B-07200-140928 

对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未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未超过1年: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的处罚。 

  

73 

行政处罚 

0200-B-07300-140928 

对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74 

行政处罚 

0200-B-07400-140928 

对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特许人未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对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的处罚。 

  

75 

行政处罚 

0200-B-07500-140928 

对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特许人未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对特许人未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76 

行政处罚 

0200-B-07600-140928 

对特许人未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以及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准确、完整,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对特许人未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未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的处罚。 

  

76 

行政处罚 

0200-B-07600-140928 

对特许人未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以及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准确、完整,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对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准确、完整,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77 

行政处罚 

0200-B-07700-140928 

对特许人违反《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78 

行政处罚 

0200-B-07800-140928 

对特许人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79 

行政处罚 

0200-B-07900-140928 

对特许人未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的处罚。 

  

  

80 

行政处罚 

0200-B-08000-140928 

对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81 

行政处罚 

0200-B-08100-140928 

对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82 

行政处罚 

0200-B-08200-140928 

对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处罚。 

  

  

83 

行政处罚 

0200-B-08300-140928 

对企业存在(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的处罚。 

对企业存在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84 

行政处罚 

0200-B-08400-140928 

对企业存在(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的处罚。 

对企业存在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84 

行政处罚 

0200-B-08400-140928 

对企业存在(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的处罚。 

对企业存在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的处罚。 

  

85 

行政处罚 

0200-B-08500-140928 

对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处罚。 

  

  

86 

行政处罚 

0200-B-08600-140928 

对企业存在(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处罚。 

对企业存在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86 

行政处罚 

0200-B-08600-140928 

对企业存在(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处罚。 

对企业存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处罚。 

  

86 

行政处罚 

0200-B-08600-140928 

对企业存在(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处罚。 

对企业存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处罚。 

  

87 

行政处罚 

0200-B-08700-140928 

对企业存在(一)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对企业存在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87 

行政处罚 

0200-B-08700-140928 

对企业存在(一)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对企业存在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87 

行政处罚 

0200-B-08700-140928 

对企业存在(一)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对企业存在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 

  

87 

行政处罚 

0200-B-08700-140928 

对企业存在(一)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对企业存在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88 

行政处罚 

0200-B-08800-140928 

对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处罚。 

  

  

89 

行政处罚 

0200-B-08900-140928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90 

行政处罚 

0200-B-09000-140928 

对违反粮食收购制度、统计制度、政策性用粮购销制度的处罚 

  

  

91 

行政处罚 

0200-B-09100-140928 

对违反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质检制度的处罚 

  

  

92 

行政处罚 

0200-B-09200-140928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违反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规定的处罚 

  

  

93 

行政处罚 

0200-B-09300-140928 

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94 

行政处罚 

0200-B-09400-140928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95 

行政处罚 

0200-B-09500-140928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96 

行政处罚 

0200-B-09600-140928 

对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97 

行政处罚 

0200-B-09700-140928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98 

行政处罚 

0200-B-09800-140928 

盐业市场管理 

  

  

 

行政征收 

共计2项 

1 

行政征收 

0200-D-00100-140928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 

  

  

2 

行政征收 

0200-D-00200-140928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其他权力 

共计20项 

1 

其他权力 

0200-Z-00100-140928 

自由技术进出口登记 

  

  

2 

其他权力 

0200-Z-00200-140928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备案 

  

  

3 

其他权力 

0200-Z-00300-140928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和设立分支机构审核 

  

  

4 

其他权力 

0200-Z-00400-140928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初审上报 

  

  

5 

其他权力 

0200-Z-00500-140928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 

  

  

6 

其他权力 

0200-Z-00600-140928 

零售商促销行为备案 

  

  

7 

其他权力 

0200-Z-00700-140928 

新增典当行审核(初审) 

  

  

8 

其他权力 

0200-Z-00800-140928 

新增拍卖行审核(初审) 

  

  

9 

其他权力 

0200-Z-00900-140928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资料审核 

  

  

10 

其他权力 

0200-Z-01000-140928 

针对生活必需品脱销或价格大幅上涨的市场异常波动状况应急处置 

  

  

11 

其他权力 

0200-Z-01100-140928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事项变更 

  

  

12 

其他权力 

0200-Z-01200-140928 

洗染经营企业备案登记 

  

  

13 

其他权力 

0200-Z-01300-140928 

指导制定家庭服务合同范本、协调处理服务纠纷 

  

  

14 

其他权力 

0200-Z-01400-140928 

特许经营备案登记 

  

  

15 

其他权力 

0200-Z-01500-140928 

向备案的特许人出具备案证明 

  

  

16 

其他权力 

0200-Z-01600-140928 

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年检 

  

  

17 

其他权力 

0200-Z-01700-140928 

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初审 

  

  

18 

其他权力 

0200-Z-01800-140928 

软件出口登记 

  

  

19 

其他权力 

0200-Z-01900-140928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0 

其他权力 

0200-Z-02000-140928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审核 

  

  

21 

其他权力 

0200-Z-02100-140928 

粮油仓储单位从业备案管理 

  

  

22 

其他权力 

0200-Z-02200-140928 

粮油储存熏蒸作业的备案管理 

  

  

23 

其他权力 

0200-Z-02300-140928 

跨地区收购的备案管理 

  

  

    

    

    

    

    

    

    

  五寨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五寨县商务局权责清单三审稿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子项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实施 

主体 

责任主体 

备注 

 

行政许可 

共4项 

1 

行政许可 

0200-A-00100-140928 

工业、商业流通业、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 

第十五条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项目申请报告书、规划审查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审批意见、节能审查意见、县(市、区)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等文件,提出办理意见。 

3.决定责任:给予核准或者不予核准。(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文书,通知当事人,实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开展后续监督管理,进行实地检查等。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经信局 

县经信局 

  

  

2 

行政许可 

0200-A-00200-140928 

县管权限工业、商业流通业、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招标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第七条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山西省政府第186号令)第四条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经信局 

县经信局 

  

3 

行政许可 

0200-A-00300-140928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粮食收购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业人员现场核查。3、审批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其他相应的规定 

县经信局(粮油贸易中心) 

县经信局(粮油贸易中心) 

  

4 

行政许可 

0200-A-00400-140928 

食盐零售审批 

  

《山西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山西盐业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业人员现场核查。3、审批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行政法规:《山西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九条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其他相应的规定 

经信局(供销社) 

经信局(供销社) 

  

 

行政处罚 

共98项 

1 

行政处罚 

0200-B-00100-140928 

对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七号)第七十一条  

《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八条 

1.立案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违法案件在立案之前是否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正确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依法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调查终结报告》,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向委托机关提交《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由委托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六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经信局 

县经信局 

  

2 

行政处罚 

0200-B-00200-140928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七号)第七十六条 

1.立案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违法案件在立案之前是否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正确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依法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调查终结报告》,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向委托机关提交《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由委托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六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经信局 

县经信局 

  

3 

行政处罚 

0200-B-00300-140928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 

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七号)第七十七条 

1.立案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违法案件在立案之前是否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正确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依法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调查终结报告》,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向委托机关提交《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由委托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六条 

县经信局 

县经信局 

  

4 

行政处罚 

0200-B-00400-140928 

对重点用 

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七号)第八十二条 

1.立案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违法案件在立案之前是否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正确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依法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调查终结报告》,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向委托机关提交《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由委托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六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经信局 

县经信局 

  

5 

行政处罚 

0200-B-00500-140928 

对重点用 

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七号)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  

1.立案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违法案件在立案之前是否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正确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依法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调查终结报告》,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向委托机关提交《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由委托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六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经信局 

县经信局 

  

6 

行政处罚 

0200-B-00600-140928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开展节能审计或者不按规定编制节能规划、节能计划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七号)第八十四条  

1.立案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违法案件在立案之前是否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正确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依法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调查终结报告》,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向委托机关提交《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由委托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六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经信局 

县经信局 

  

7 

行政处罚 

0200-B-00700-140928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七号)第八十四条  

1.立案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违法案件在立案之前是否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正确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依法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调查终结报告》,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向委托机关提交《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由委托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六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经信局 

县经信局 

  

8 

行政处罚 

0200-B-00800-140928 

对建设单 

位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评估和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七号)第六十八条 

《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七条 

1.立案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违法案件在立案之前是否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正确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依法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调查终结报告》,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向委托机关提交《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由委托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六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经信局 

县经信局 

  

9 

行政处罚 

0200-B-00900-140928 

固定资产投资目,未经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已建成的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七号)第六十八条《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七条 

1.立案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违法案件在立案之前是否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正确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依法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调查终结报告》,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向委托机关提交《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由委托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六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经信局 

县经信局 

  

10 

行政处罚 

0200-B-01000-140928 

对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第六十二条第十四条 

1.立案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违法案件在立案之前是否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正确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依法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调查终结报告》,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向委托机关提交《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由委托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电力法》第七十三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经信局 

县经信局 

  

11 

行政处罚 

0200-B-01100-140928 

对供电营业机构拒绝供电、中断供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第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违法案件在立案之前是否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正确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依法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调查终结报告》,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向委托机关提交《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由委托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电力法》第七十三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经信局 

县经信局 

  

12 

行政处罚 

0200-B-01200-140928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第六十五条  第三十二条 

1.立案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违法案件在立案之前是否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正确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依法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调查终结报告》,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向委托机关提交《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由委托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电力法》第七十三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经信局 

县经信局 

  

13 

行政处罚 

0200-B-01300-140928 

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1.立案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违法案件在立案之前是否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正确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依法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调查终结报告》,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向委托机关提交《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由委托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六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经信局 

县经信局 

  

14 

行政处罚 

0200-B-01400-140928 

对擅自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第四十九条     

第六十七条 

1.立案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违法案件在立案之前是否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正确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依法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调查终结报告》,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向委托机关提交《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由委托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六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经信局 

县经信局 

  

15 

行政处罚 

0200-B-01500-140928 

对窃取电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第七十一条 

1.立案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违法案件在立案之前是否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正确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依法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调查终结报告》,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向委托机关提交《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由委托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六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经信局 

县经信局 

  

16 

行政处罚 

0200-B-01600-140928 

对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信息系统建设、监理等活动的处罚 

  

《山西省 

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违法案件在立案之前是否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正确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依法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调查终结报告》,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向委托机关提交《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由委托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六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经信局 

县经信局 

  

17 

行政处罚 

0200-B-01700-140928 

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和使用水泥的建设单位拒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处罚 

  

 《山西省散装水泥促进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立案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违法案件在立案之前是否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正确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依法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审查《调查终结报告》,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向委托机关提交《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由委托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六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经信局 

县经信局 

  

18 

行政处罚 

0200-B-01800-140928 

对酒类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处罚。 

  

【规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19 

行政处罚 

0200-B-01900-140928 

对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处罚。 

  

【规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20 

行政处罚 

0200-B-02000-140928 

对未填制《酒类流通附随单》或采购时未索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以及未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账的处罚。 

  

【规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21 

行政处罚 

0200-B-02100-140928 

对违反散装酒销售的有关规定和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的处罚。 

对违反酒类经营者流动销售散装酒的的的处罚。 

【规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21 

行政处罚 

0200-B-02100-140928 

对违反散装酒销售的有关规定和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的处罚。 

对酒类经营者未在固定地点贴标签销售散装酒的处罚。 

【规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21 

行政处罚 

0200-B-02100-140928 

对违反散装酒销售的有关规定和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的处罚。 

对酒类经营者经营散装酒时散装酒盛装容器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的处罚。 

【规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21 

行政处罚 

0200-B-02100-140928 

对违反散装酒销售的有关规定和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的处罚。 

对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的的处罚。 

【规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22 

行政处罚 

0200-B-02200-140928 

对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处罚。 

  

【规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第十九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23 

行政处罚 

0200-B-02300-140928 

对酒类经营者存在(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四) 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的处罚。 

对酒类经营者存在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的处罚。 

【规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23 

行政处罚 

0200-B-02300-140928 

对酒类经营者存在(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四) 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的处罚。 

对酒类经营者存在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的处罚。 

【规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23 

行政处罚 

0200-B-02300-140928 

对酒类经营者存在(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四) 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的处罚。 

对酒类经营者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的处罚。 

【规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23 

行政处罚 

0200-B-02300-140928 

对酒类经营者存在(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四) 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的处罚。 

对酒类经营者存在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的处罚。 

【规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23 

行政处罚 

0200-B-02300-140928 

对酒类经营者存在(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四) 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的处罚。 

对酒类经营者存在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的处罚。 

【规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24 

行政处罚 

0200-B-02400-140928 

对酒类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对酒类经营者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的处罚。 

【规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24 

行政处罚 

0200-B-02400-140928 

对酒类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对酒类经营者未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未如实提供情况的的处罚。 

【规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25 

行政处罚 

0200-B-02500-140928 

对未取得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擅自生产、批发酒类的处罚。 

  

【法规】《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16日审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擅自生产、批发酒类的,由县级以上主管酒类生产、流通的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批发,没收违法生产、批发的酒类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26 

行政处罚 

0200-B-02600-140928 

对伪造、租借、涂改和买卖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的处罚。 

  

【法规】《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16日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伪造、租借、涂改和买卖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主管酒类生产、流通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租借、涂改和买卖的许可证,予以吊销;伪造的许可证,予以没收。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27 

行政处罚 

0200-B-02700-140928 

对酒类经营者向未取得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采购酒类的处罚。 

  

【法规】《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16日审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酒类经营者向未取得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采购酒类的,由县级以上主管酒类流通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所购酒类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28 

行政处罚 

0200-B-02800-140928 

对实行准运证制度的省外酒类进入本省,未持有售出地的准运证的处罚。 

  

【法规】《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16日审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办理准运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县级以上主管酒类流通的部门责令停运和销售,并从售出地补办准运手续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29 

行政处罚 

0200-B-02900-140928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处罚。 

【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29 

行政处罚 

0200-B-02900-140928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对成品油专项用户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处罚。 

【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29 

行政处罚 

0200-B-02900-140928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成品油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处罚。 

【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29 

行政处罚 

0200-B-02900-140928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处罚。 

【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29 

行政处罚 

0200-B-02900-140928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处罚。 

【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29 

行政处罚 

0200-B-02900-140928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处罚。 

【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29 

行政处罚 

0200-B-02900-140928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对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处罚。 

【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29 

行政处罚 

0200-B-02900-140928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对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处罚。 

【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29 

行政处罚 

0200-B-02900-140928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处罚。 

【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29 

行政处罚 

0200-B-02900-140928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29 

行政处罚 

0200-B-02900-140928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30 

行政处罚 

0200-B-03000-140928 

对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处罚。 

  

【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13年第1号令)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31 

行政处罚 

0200-B-03100-140928 

对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处罚。 

  

【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13年第1号令)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32 

行政处罚 

0200-B-03200-140928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处罚。 

  

【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13年第1号令)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市场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33 

行政处罚 

0200-B-03300-140928 

对经营者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领域;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未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的,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未作出提示;退出使用的涉密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通活动未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处罚。 

对经营者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领域的的处罚。 

【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13年第1号令)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33 

行政处罚 

0200-B-03300-140928 

对经营者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领域;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未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的,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未作出提示;退出使用的涉密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通活动未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处罚。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未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的,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未作出提示的处罚。 

【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13年第1号令)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33 

行政处罚 

0200-B-03300-140928 

对经营者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领域;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未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的,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未作出提示;退出使用的涉密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通活动未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处罚。 

对经营者退出使用的涉密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通活动未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处罚。 

【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13年第1号令)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34 

行政处罚 

0200-B-03400-140928 

对经营者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处罚。 

  

【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13年第1号令)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35 

行政处罚 

0200-B-03500-140928 

对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的、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的处罚。 

  

【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13年第1号令)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36 

行政处罚 

0200-B-03600-140928 

对经营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未提供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未依法履行三包责任;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未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处罚。 

对经营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未提供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未依法履行三包责任的处罚。 

【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13年第1号令)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36 

行政处罚 

0200-B-03600-140928 

对经营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未提供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未依法履行三包责任;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未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处罚。 

对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未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处罚。 

【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13年第1号令)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37 

行政处罚 

0200-B-03700-140928 

对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未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的处罚。 

  

【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13年第1号令)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38 

行政处罚 

0200-B-03800-140928 

对经营者未按规定收购,依法查封、扣押的、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处罚。 

  

【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13年第1号令)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39 

行政处罚 

0200-B-03900-140928 

对经营者销售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处罚。 

  

【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13年第1号令)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40 

行政处罚 

0200-B-04000-140928 

对典当行从事未获批准业务的处罚。 

对典当经营者非法对外投资的的处罚。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40 

行政处罚 

0200-B-04000-140928 

对典当行从事未获批准业务的处罚。 

对典当经营者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的处罚。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40 

行政处罚 

0200-B-04000-140928 

对典当行从事未获批准业务的处罚。 

对典当经营者经营动产抵押业务的处罚。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40 

行政处罚 

0200-B-04000-140928 

对典当行从事未获批准业务的处罚。 

对典当经营者从事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的处罚。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41 

行政处罚 

0200-B-04100-140928 

对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处罚。 

对典当经营者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处罚。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41 

行政处罚 

0200-B-04100-140928 

对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处罚。 

对典当经营者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的处罚。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41 

行政处罚 

0200-B-04100-140928 

对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处罚。 

对典当经营者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的处罚。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41 

行政处罚 

0200-B-04100-140928 

对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处罚。 

对典当经营者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未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处罚。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42 

行政处罚 

0200-B-04100-140928 

对典当行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处罚。 

对典当经营者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优于普通当户的的处罚。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42 

行政处罚 

0200-B-04100-140928 

对典当行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处罚。 

对典当经营者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的处罚。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43 

行政处罚 

0200-B-04300-140928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规章】《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1年第307号)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44 

行政处罚 

0200-B-04400-140928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处罚。 

  

【规章】《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1年第307号)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45 

行政处罚 

0200-B-04500-140928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处罚。 

  

【规章】《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1年第307号)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46 

行政处罚 

0200-B-04600-140928 

对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处罚。 

  

【规章】《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1年第307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 

      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47 

行政处罚 

0200-B-04700-140928 

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的处罚。 

【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47 

行政处罚 

0200-B-04700-140928 

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对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48 

行政处罚 

0200-B-04800-140928 

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和其他发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49 

行政处罚 

0200-B-04900-140928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公示或未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未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未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的处罚。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三)收费项目和标准;(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50 

行政处罚 

0200-B-05000-140928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个人或单位发、售(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未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个人身份证件或单位有效证件,并未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的处罚。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51 

行政处罚 

0200-B-05100-140928 

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的;未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规向第三方提供的处罚。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52 

行政处罚 

0200-B-05200-140928 

对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未通过银行转账,使用现金的;未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的;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的处罚。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53 

行政处罚 

0200-B-05300-140928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发、售卡时单张记名卡限额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超过1000元的以及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超过规定限额的处罚。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发、售卡时单张记名卡限额超过5000元的处罚。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53 

行政处罚 

0200-B-05300-140928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发、售卡时单张记名卡限额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超过1000元的以及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超过规定限额的处罚。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发、售卡时单张不记名卡限额超过1000元的处罚。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53 

行政处罚 

0200-B-05300-140928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发、售卡时单张记名卡限额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超过1000元的以及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超过规定限额的处罚。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发、售卡时;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超过规定限额的处罚。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54 

行政处罚 

0200-B-05400-140928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发、售卡时记名卡设有效期的,不记名卡有效期少于3年的以及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未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的处罚。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发、售卡时记名卡设有效期的处罚。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54 

行政处罚 

0200-B-05400-140928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发、售卡时记名卡设有效期的,不记名卡有效期少于3年的以及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未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的处罚。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发、售卡时不记名卡有效期少于3年的处罚。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54 

行政处罚 

0200-B-05400-140928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发、售卡时记名卡设有效期的,不记名卡有效期少于3年的以及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未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的处罚。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发、售卡时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未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的处罚。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55 

行政处罚 

0200-B-05500-140928 

对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未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未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的处罚。 

对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未将资金退至原卡的处罚 。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56 

行政处罚 

0200-B-05600-140928 

对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未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未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的处罚。 

对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未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的处罚。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57 

行政处罚 

0200-B-05700-140928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的; 办理退卡时,未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未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的 ;未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未留存银行账户信息的处罚。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的, 办理退卡时,未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未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的处罚。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57 

行政处罚 

0200-B-05700-140928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的; 办理退卡时,未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未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的 ;未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未留存银行账户信息的处罚。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的,未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未留存银行账户信息的处罚。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58 

行政处罚 

0200-B-05800-140928 

对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时,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未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的处罚。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59 

行政处罚 

0200-B-05900-140928 

对发卡企业未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用于主营业务以外,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的处罚。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60 

行政处罚 

0200-B-06000-140928 

对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的处罚。 

对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的处罚。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60 

行政处罚 

0200-B-06000-140928 

对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的处罚。 

对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处罚。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60 

行政处罚 

0200-B-06000-140928 

对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的处罚。 

对发卡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的处罚。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60 

行政处罚 

0200-B-06000-140928 

对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的处罚。 

对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的处罚。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61 

行政处罚 

0200-B-06100-140928 

对规模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的处罚。 

对规模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的处罚。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61 

行政处罚 

0200-B-06100-140928 

对规模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的处罚。 

对集团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的处罚。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61 

行政处罚 

0200-B-06100-140928 

对规模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的处罚。 

对品牌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的处罚。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62 

行政处罚 

0200-B-06200-140928 

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未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资金存管协议未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的,未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的,并未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的处罚。 

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未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的处罚。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62 

行政处罚 

0200-B-06200-140928 

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未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资金存管协议未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的,未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的,并未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的处罚。 

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资金存管协议未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的,未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的,并未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的处罚。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63 

行政处罚 

0200-B-06300-140928 

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按时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未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的处罚。 

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按时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的处罚。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63 

行政处罚 

0200-B-06300-140928 

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按时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未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的处罚。 

对其他发卡企业未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的处罚。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63 

行政处罚 

0200-B-06300-140928 

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按时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未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的处罚。 

对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不准确、真实、完整或者故意隐瞒或虚报的处罚。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64 

行政处罚 

0200-B-06400-140928 

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未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八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65 

行政处罚 

0200-B-06500-140928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对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的处罚。 

【规章】《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 

      第十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九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二)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三)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四)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65 

行政处罚 

0200-B-06500-140928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对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的处罚。 

【规章】《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 

      第十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九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二)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三)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四)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65 

行政处罚 

0200-B-06500-140928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对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的处罚。 

【规章】《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 

      第十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九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二)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三)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四)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65 

行政处罚 

0200-B-06500-140928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对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的处罚。 

【规章】《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 

      第十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九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二)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三)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四)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66 

行政处罚 

0200-B-06600-140928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 

      第三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67 

行政处罚 

0200-B-06700-140928 

对未达到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的处罚。 

  

【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 

      第三十三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68 

行政处罚 

0200-B-06800-140928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的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的处罚。 

【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 

      第三十四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68 

行政处罚 

0200-B-06800-140928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的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的处罚。 

【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 

      第三十四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69 

行政处罚 

0200-B-06900-140928 

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存在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存在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 

      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69 

行政处罚 

0200-B-06900-140928 

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存在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存在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 

【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 

      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69 

行政处罚 

0200-B-06900-140928 

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存在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存在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的处罚。 

【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 

      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69 

行政处罚 

0200-B-06900-140928 

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存在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存在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处罚。 

【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 

      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69 

行政处罚 

0200-B-06900-140928 

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存在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存在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的处罚。 

【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 

      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69 

行政处罚 

0200-B-06900-140928 

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存在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存在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 

      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69 

行政处罚 

0200-B-06900-140928 

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存在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存在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的处罚。 

【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 

      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69 

行政处罚 

0200-B-06900-140928 

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存在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 

      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70 

行政处罚 

0200-B-07000-140928 

对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未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家庭服务合同未按规定填写内容的;家庭服务机构未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以及不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的行为的处罚。 

对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未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 

      第三十六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70 

行政处罚 

0200-B-07000-140928 

对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未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家庭服务合同未按规定填写内容的;家庭服务机构未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以及不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的行为的处罚。 

对家庭服务合同未按规定填写内容的处罚。 

【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 

      第三十六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70 

行政处罚 

0200-B-07000-140928 

对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未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家庭服务合同未按规定填写内容的;家庭服务机构未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以及不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的行为的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的处罚。 

【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 

      第三十六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70 

行政处罚 

0200-B-07000-140928 

对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未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家庭服务合同未按规定填写内容的;家庭服务机构未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以及不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的行为的处罚。 

对不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 

      第三十六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71 

行政处罚 

0200-B-07100-140928 

对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餐饮业经营者处罚。 

  

【规章】《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4号) 

      第二十一条  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依法不予公开。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72 

行政处罚 

0200-B-07200-140928 

对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未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未超过1年: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时不具备2个直营店,经营时间不超过1年的处罚。 

【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72 

行政处罚 

0200-B-07200-140928 

对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未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未超过1年: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的处罚。 

【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73 

行政处罚 

0200-B-07300-140928 

对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74 

行政处罚 

0200-B-07400-140928 

对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特许人未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对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的处罚。 

【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75 

行政处罚 

0200-B-07500-140928 

对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特许人未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对特许人未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76 

行政处罚 

0200-B-07600-140928 

对特许人未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以及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准确、完整,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对特许人未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未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的处罚。 

【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76 

行政处罚 

0200-B-07600-140928 

对特许人未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以及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准确、完整,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对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准确、完整,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77 

行政处罚 

0200-B-07700-140928 

对特许人违反《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规章】《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 

    第十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被特许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经查实的,分别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78 

行政处罚 

0200-B-07800-140928 

对特许人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规章】《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 

    第十六条 特许人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79 

行政处罚 

0200-B-07900-140928 

对特许人未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的处罚。 

  

【规章】《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 

      第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80 

行政处罚 

0200-B-08000-140928 

对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5号)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81 

行政处罚 

0200-B-08100-140928 

对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规章】《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2006年第18号) 

    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82 

行政处罚 

0200-B-08200-140928 

对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处罚。 

  

【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 

      第三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83 

行政处罚 

0200-B-08300-140928 

对企业存在(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的处罚。 

对企业存在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 

      第四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84 

行政处罚 

0200-B-08400-140928 

对企业存在(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的处罚。 

对企业存在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 

      第四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84 

行政处罚 

0200-B-08400-140928 

对企业存在(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的处罚。 

对企业存在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的处罚。 

【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 

      第四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85 

行政处罚 

0200-B-08500-140928 

对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处罚。 

  

【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 

      第四十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86 

行政处罚 

0200-B-08600-140928 

对企业存在(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处罚。 

对企业存在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 

     第四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86 

行政处罚 

0200-B-08600-140928 

对企业存在(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处罚。 

对企业存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处罚。 

【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 

     第四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86 

行政处罚 

0200-B-08600-140928 

对企业存在(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处罚。 

对企业存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处罚。 

【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 

     第四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87 

行政处罚 

0200-B-08700-140928 

对企业存在(一)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对企业存在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 

    第四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87 

行政处罚 

0200-B-08700-140928 

对企业存在(一)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对企业存在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 

    第四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87 

行政处罚 

0200-B-08700-140928 

对企业存在(一)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对企业存在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 

【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 

    第四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87 

行政处罚 

0200-B-08700-140928 

对企业存在(一)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对企业存在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 

    第四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88 

行政处罚 

0200-B-08800-140928 

对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处罚。 

  

【规章】《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 

      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2.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 第一百二十九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89 

  

0200-B-08900-140928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根据举报、检查等情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做好调查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山西省粮食局粮食行政处罚办法》(晋粮市字[2006]86号)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其他相应的规定 

经信局 

经信局 

  

90 

  

0200-B-09000-140928 

对违反粮食收购制度、统计制度、政策性用粮购销制度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1、立案责任:根据举报、检查等情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做好调查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山西省粮食局粮食行政处罚办法》(晋粮市字[2006]86号)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其他相应的规定 

经信局 

经信局 

  

91 

  

0200-B-09100-140928 

对违反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质检制度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根据举报、检查等情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做好调查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山西省粮食局粮食行政处罚办法》(晋粮市字[2006]86号)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其他相应的规定 

经信局 

经信局 

  

92 

  

0200-B-09200-140928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违反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规定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1、立案责任:根据举报、检查等情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做好调查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山西省粮食局粮食行政处罚办法》(晋粮市字[2006]86号)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其他相应的规定 

经信局 

经信局 

  

93 

  

0200-B-09300-140928 

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立案责任:根据举报、检查等情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做好调查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山西省粮食局粮食行政处罚办法》(晋粮市字[2006]86号)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其他相应的规定 

经信局 

经信局 

  

94 

  

0200-B-09400-140928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立案责任:根据举报、检查等情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做好调查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山西省粮食局粮食行政处罚办法》(晋粮市字[2006]86号)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其他相应的规定 

经信局 

经信局 

  

95 

  

0200-B-09500-140928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1、立案责任:根据举报、检查等情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做好调查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山西省粮食局粮食行政处罚办法》(晋粮市字[2006]86号)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其他相应的规定 

经信局 

经信局 

  

96 

  

0200-B-09600-140928 

对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1、立案责任:根据举报、检查等情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做好调查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山西省粮食局粮食行政处罚办法》(晋粮市字[2006]86号)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其他相应的规定 

经信局 

经信局 

  

97 

  

0200-B-09700-140928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1、立案责任:根据举报、检查等情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做好调查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山西省粮食局粮食行政处罚办法》(晋粮市字[2006]86号)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其他相应的规定 

经信局 

经信局 

  

98 

  

0200-B-09800-140928 

盐业市场管理 

  

国务院197号令(1966)《食盐专营办法》《山西省盐业管理条例》(2010年) 

1、轻微。违法行为已发生,未造成后果的。没收违法盐产品,并处盐产品价值1倍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已发生,已造成后果的。没收违法盐产品,并处盐产品价值2倍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已发生,已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盐产品,并处盐产品价值2倍的罚款。 

一、《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十六条、十八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山西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十四条、十五条、十七条、十九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 

经信局 

经信局 

  

 

行政征收 

共2项 

  

  

1 

行政征收 

0200-D-00100-140900 

新型墙体 

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 

  

《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山西省政府84号令)第五条 

  《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第三条 

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 第三条;第五条: 

1.受理申报责任:公示告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的依据,收费标准、征收方式、免缴及减缴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联系电话等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建筑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概算,确定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金额,审查免缴、减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理由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填写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通知书,确定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征数额。 

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时限和确定的数额及时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三十五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一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经信局 

县经信局 

  

2 

  

0200-D-00200-140900 

散装水泥 

专项资金征收 

  

《山西省散装水泥促进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第一条、第三条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 ) 

第三条、第五条   

    《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 ) 

1.受理申报责任:告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依据、标准、需提交的材料目录,提交已生产、使用的水泥品种、产量、销售数量,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施检查,询问有关问题和情况,严格按照规定审核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发票或办理减免的有关手续。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说明和纠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三十五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一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经信局 

县经信局 

  

 

其他权力 

共23 

  

  

1 

其他权力 

0200-Z-00100-140928 

自由技术进出口登记 

  

【规章】《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存档。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下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相关通知文书和证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等,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2 

其他权力 

0200-Z-00200-140928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备案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存档。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下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相关通知文书和证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等,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3 

其他权力 

0200-Z-00300-140928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和设立分支机构审核 

  

【规章】《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第三条中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存档。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下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相关通知文书和证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等,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4 

其他权力 

0200-Z-00400-140928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初审上报 

  

【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存档。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下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相关通知文书和证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等,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5 

其他权力 

0200-Z-00500-140928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 

  

【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存档。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下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相关通知文书和证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等,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6 

其他权力 

0200-Z-00600-140928 

零售商促销行为备案 

  

【规章】《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条: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管理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存档。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下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相关通知文书和证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等,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7 

其他权力 

0200-Z-00700-140928 

新增典当行审核(初审) 

  

【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一条: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存档。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下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相关通知文书和证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等,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8 

其他权力 

0200-Z-00800-140928 

新增拍卖行审核(初审) 

  

【规章】《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十三条: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存档。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下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相关通知文书和证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等,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9 

其他权力 

0200-Z-00900-140928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资料审核 

  

【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存档。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下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相关通知文书和证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等,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10 

其他权力 

0200-Z-01000-140928 

针对生活必需品脱销或价格大幅上涨的市场异常波动状况应急处置 

  

【规章】《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第二十八条:针对生活必需品脱销或价格大幅上涨的市场异常波动状况,发生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采取如下措施:(一) 及时发布市场信息,正确引导市场预期;(二) 督促流通企业组织货源,通过企业供应链采购、动用商业库存,增加市场供应;(三) 开展紧缺物资跨区域调运,进行异地生活必需品余缺调剂;(四) 组织投放政府储备物资,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先投放地方储备物资,后投放中央储备物资;(五) 当国内生活必需品产量不足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报请商务部,迅速组织进口;(六) 定量、限量销售,或实行统一发放、分配;(七) 依法征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存档。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下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相关通知文书和证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等,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11 

其他权力 

0200-Z-01100-140928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事项变更 

  

【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存档。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下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相关通知文书和证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等,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12 

其他权力 

0200-Z-01200-140928 

洗染经营企业备案登记 

  

【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5号令)第五条:新建或改、扩建洗染店、水洗厂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存档。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下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相关通知文书和证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等,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13 

其他权力 

0200-Z-01300-140928 

指导制定家庭服务合同范本、协调处理服务纠纷 

  

【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指导制定家庭服务合同范本,指导协调服务纠纷处理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存档。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下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相关通知文书和证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等,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14 

其他权力 

0200-Z-01400-140928 

特许经营备案登记 

  

【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85号)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存档。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下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相关通知文书和证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等,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15 

其他权力 

0200-Z-01500-140928 

向备案的特许人出具备案证明 

  

【规章】《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11年第5号令) 第十四条  备案机关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材料,依法为特许人保守商业秘密。特许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向通过备案的特许人出具备案证明。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存档。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下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相关通知文书和证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等,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16 

其他权力 

0200-Z-01600-140928 

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年检 

  

【法规】《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 第十条 酒类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亮证生产、经营。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实行年检,每三年换发一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租借、涂改或买卖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存档。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下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相关通知文书和证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等,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17 

其他权力 

0200-Z-01700-140928 

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初审 

  

【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令)第二十条 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存档。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下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相关通知文书和证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等,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18 

其他权力 

0200-Z-01800-140928 

软件出口登记 

  

【规章】《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科学技术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发[2001]604号中规定:“各地方外经贸厅(委、局)负责本地区的软件出口管理工作。根据软件出口企业提交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核查其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的真实性,核实无误 后为企业核发《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存档。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下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相关通知文书和证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等,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19 

其他权力 

0200-Z-01900-140928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规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存档。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下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相关通知文书和证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等,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20 

其他权力 

0200-Z-02000-140928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审核 

  

【部门规章】《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1年第8号) 第七条 公司合并或分立,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拟合并公司的原审批机关或登记机关有两个以上的,由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登记机关作为审批和登记机关。拟合并公司的投资总额之和超过公司原审批机关或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由具有相应权限的审批机关审批。拟合并的公司至少有一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存档。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下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相关通知文书和证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等,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第一百二十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商务局 

县商务局 

  

21 

其他权力 

0200-Z-02100-140928 

粮油仓储单位从业备案管理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六条 

  

1、审查责任:仓储股对备案内容进行审核,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2、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山西省粮油仓储备案管理办法》 

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其他相应的规定 

经信局 

经信局 

  

22 

其他权力 

0200-Z-02200-140928 

粮油储存熏蒸作业的备案管理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1、审查责任:仓储股对备案内容进行审核,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2、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山西省粮油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其他相应的规定 

经信局 

经信局 

  

23 

其他权力 

0200-Z-02300-140928 

跨地区收购的备案管理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1、审查责任:仓储股对备案内容进行审核,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2、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 

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其他相应的规定 

经信局 

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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