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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寨县教育科技局权责清单三审稿
五寨县教育科技局
2016年3月10日
目 录
1、确认书······························1
2、行政职权目录总表·························2
3、行政许可·····························6
4、行政处罚·····························8
5、行政确认·····························13
6、其他权力·····························15
7、行政许可项目流程图························19
五寨县教育科技局权责清单三审稿确认书
根据市委“六权治本”工作部署和《五寨县完善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职权目录和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五办发〔2015〕24号)的精神,经我单位认真梳理确认,拟申报确认我单位行政职权13项,其中行政许可2项,行政处罚5项,行政确认2项,其他权力4项。因错报、漏报造成的后果由我单位自行承担。
五寨县教育科技局
2016年3月10日
五寨县教育科技局权责清单总表
序号 |
职权 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备注 |
|
一 |
行政许可 |
共计2项 |
||||
1 |
行政许可 |
0300-A-00100-140928 |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
|
||
2 |
行政许可 |
0300-A-00201-140928 0300-A-00202-140928 0300-A-00203-140928 0300-A-00204-140928
|
设立民办学校的相关审批 |
设立学前教育机构审批 设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 学前教育机构变更审批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变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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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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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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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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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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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行政处罚 |
共计5项 |
||||
1 |
行政处罚 |
0300-B-00100-140928 |
对中小学幼儿园、民办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
|
||
2 |
行政处罚 |
0300-B-00200-140928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民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
||
3 |
行政处罚 |
0300-B-00300-140928 |
对学校(考点)在考试、招生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
||
4 |
行政处罚 |
0300-B-00400-140928 |
对民办学校办学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
||
5 |
行政处罚 |
0300-B-00500-140928 |
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 |
|
||
三 |
行政确认 |
共计2项 |
||||
1 |
行政确认 |
0300-F-00100-140928 |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 |
|
||
2 |
行政确认 |
0300-F-00200-140928 |
中小学教师初级职称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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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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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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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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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其他权力 |
共计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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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权力 |
0300-Z-00100-140928 |
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注销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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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其他权力 |
0300-Z-00200-140928 |
市科学技术奖励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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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权力 |
0300-Z-00300-140928 |
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的初审 |
|
||
4 |
其他权力 |
0300-Z-00400-140928 |
县级财政科研项目审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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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寨县教育科技局权责清单三审稿
序号 |
职 权 类 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职权依据 |
责任面事项 |
问责依据 |
实施 主体 |
责任主体 |
备注 |
|
一 |
行政许可 |
共 2项 |
|||||||||
1 |
行政许可 |
0300-A-00100-140928 |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 第十三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评审、评议,提出评议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部门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条)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其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五寨县教育科技局 |
五寨县教育科技局 |
|
序号 |
职 权 类 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实施 主体 |
责任主体 |
备注 |
2 |
行政许可 |
0300-A-00201-1409028
0300-A-00202-140928
0300-A-00203-140928
0300-A-00204-1409028
|
设立民办学校的相关审批 |
设立学前教育机构审批
设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 学前教育机构审批 变更审批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变更审批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民办教育机构设置、终止和变更的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实地考查,审核,提出考查和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下达送达回证,下发、换发或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法律】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四十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五条 【其他】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五寨县教育科技局 |
五寨县教育科技局 |
|
序号 |
职 权 类 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实施 主体 |
责任主体 |
备注 |
二 |
行政处罚 |
共5项 |
||||||||
1 |
行政处罚 |
0300-B-00100-140928
|
对中小学幼儿园、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
|
【法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部门规章】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教育部令第12号) 第三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中小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按属地管理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按属地管理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按属地管理原则,教育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按属地管理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中小学校。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整改到位。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部门规章】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其他】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五寨县教育科技局 |
五寨县教育科技局 |
|
序号 |
职 权 类 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实施 主体 |
责任主体 |
备注 |
2 |
行政处罚 |
0300-B-00200-140928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民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办。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部门规章】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其他】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五寨县教育科技局 |
五寨县教育科技局 |
|
序号 |
职 权 类 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实施 主体 |
责任主体 |
备注 |
3 |
行政处罚 |
0300-B-00300-140928 |
对学校(考点)在考试、招生 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
【部门规章】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教育部令第18号) 第十五条 【部门规章】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年教育部令第36号) 第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考点)在考试、招生中有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适用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行政处罚的生效。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部门规章】《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教育部令第18号) 第十四条 【部门规章】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教育部令第18号) 第十五条 【其他】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五寨县教育科技局 |
五寨县教育科技局 |
|
序号 |
职 权 类 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实施 主体 |
责任主体 |
备注 |
4 |
行政处罚 |
0300-B-00400-140928 |
对民办学校办学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在办学活动中的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办。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部门规章】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三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其他】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五寨县教育科技局 |
五寨县教育科技局 |
|
序号 |
职 权 类 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实施 主体 |
责任主体 |
备注 |
5 |
行政处罚 |
0300-B-00500-140928 |
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 |
|
【行政法规】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二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违法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教育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教育行政部门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停止招收幼儿、停止办园。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八条 第六十二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部门规章】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条 第三十二条 【其他】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五寨县教育科技局 |
五寨县教育科技局 |
|
序号 |
职 权 类 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实施 主体 |
责任主体 |
备注 |
三 |
行政确认 |
共2项 |
||||||||
1 |
行政确认 |
0300-F-00100-140928
|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 |
|
【行政法规】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第五十七条 《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第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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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填写申请表、递交贫困证明后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受理时间、地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学校按受助比例100%,对提出申请的贫困生进行审核、认定。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学校将公示结果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抽查核后在系统中审核通过。 5.事后监管责任: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部门规章】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 【其他】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五寨县教育科技局 |
五寨县教育科技局 |
|
序号 |
职 权 类 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实施 主体 |
责任主体 |
备注 |
2 |
行政确认 |
0300-F-00200-140928
|
中小学初级职称评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15号主席令)第16条 《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1986年5月19日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1986年5月19日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年度职称安排意见及应当提交的材料;逐一收审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确定人员名单;组织专家评议,监督评审委员会独立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评委表决;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示;针对反映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是否取消任职资格。 4.送达责任:将初级评审结果报送县人社局,由县人社局审核下发资格文件,发放资格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六条 《关于中小学教师试行条例实施意见》第十二条 《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
五寨县教育科技局 |
五寨县教育科技局 |
|
序号 |
职 权 类 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实施 主体 |
责任主体 |
备注 |
四 |
其他权力 |
共4项 |
||||||||
1 |
其他权力 |
0300-Z-00100-140928
|
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注销登记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
1.受理责任:明确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齐的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 3.决定责任:符合要求的给予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制作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法定告知,信息公开,加强民办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其他】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五寨县教育科技局 |
五寨县教育科技局 |
|
序号 |
职 权 类 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实施 主体 |
责任主体 |
备注 |
2 |
其他权力 |
0300-Z-00200-140928
|
市科学技术奖励推荐 |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忻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二)各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
1.受理责任:公开发布评选表彰文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组织科技单位申报相关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申报的相关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查,在推荐材料上加注推荐意见。 3.转报责任:按照市科技局的要求,将有关推荐资料报送市科技局。 4.事后监管责任:及时处理市科技局的反馈信息。凡被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五年有效并实行年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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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4、《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十五条 5、《忻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忻政发[2013]24号)第十六条 第二十四条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五寨县教育科技局 |
五寨县教育科技局 |
|
序号 |
职 权 类 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实施 主体 |
责任主体 |
备注 |
3 |
其他权力 |
0300-Z-00300-140928
|
民 营 科 技 企 业 资 格 认 定 的 初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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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促进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第四条 县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的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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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的相关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原则、标准、条件、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初审。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企业是否通过初审的决定,报市科技局;不予认定的应说明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及时处理市科技局的反馈信息。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4、《山西省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第三十五条 三十六条 5、《山西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晋科管发 [2000]20号)第八条 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山西省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第三十六条 |
五寨县教育科技局 |
五寨县教育科技局 |
|
序号 |
职 权 类 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实施 主体 |
责任主体 |
备注 |
4 |
其他权力 |
0300-Z-00400-140928
|
县级财政科研项目审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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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忻州市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提交的方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的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并公示,形式审查未通过的要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研究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公示后,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 4.事后监管责任: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情况进行中期检查、验收、评价等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4、《忻州市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忻科发[2014]23号)第三十七条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五寨县教育科技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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