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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时间:2021-06-29 09:56       大    中    小     

 

  一、办理部门

  五寨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二、事项名称

  特种设备(锅炉、固定式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四、申请该事项需具备的条件

  1、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登记证件);

  2、特种设备由取得许可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3、使用者建立了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4、使用者能够保证特种设备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5、使用者有与设备使用相适应的持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具体条件见相关的使用管理等安全技术规范。

  五、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

  (一)按台(套)办理,适用于办理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 (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 1000 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注: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二)按单位办理,适用于办理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 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注);

  (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注: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六、办理程序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

  1、申请

  使用单位按要求准备好有关资料,在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2楼综合受理窗口,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受理

  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时,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及发证

  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发证或者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 50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登记机关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可以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的,办理使用登记日期可以延长至 20个工作日。

  准予登记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签发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最后一栏签署意见、盖章。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员携带安全管理员证原件到五寨县审批局三楼303室现场签字后领证。

  注:使用单位可登录山西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平台(http://www.sxtsks.com/bmxm.shtml)进行安全管理员证考试。

  七、设备的变更、停用、报废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的,使用者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特种设备报废时,使用者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1、变更: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 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后的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A、改造变更

  特种设备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B、移装变更

  (1)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2)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

  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按照规定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

  C、单位变更

  (1)特种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2)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按照有关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D、更名变更

  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名称变更时,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办理更名变更,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2台以上批量变更的,可以简化处理。登记机关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E、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

  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 原使用登记证右上方标注“超设计使用年限”字样。

  F、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

  (1)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

  (2)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

  (3)无《规则》规定的技术资料的;

  (4)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

  2、停用

  特种设备拟停用 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3、报废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特种设备报废时,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 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 交回登记机关。

  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 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 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

  八、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发证或者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 50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发证或者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 50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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