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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寨县乡(镇)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制度》解读

 时间:2021-07-15 15:21       大    中    小     

  近日,五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五寨县乡(镇)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制度》(五政办函〔2021〕39号,以下简称《制度》),为更好贯彻落实《办法》各项措施,规范权责清单的运行和监管,建立法治政府、廉洁政府、效能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现就《制度》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了加强权责清单管理,规范和优化行政职权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6〕3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了《五寨县乡(镇)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制度》。

  二、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权责清单管理,规范和优化行政职权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共忻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省委编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职责权限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忻编办字〔2021〕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县行政审批局统筹协调权责清单的初审工作,并对乡(镇)权责清单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县司法局负责乡(镇)权责清单中涉及职权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县委编办负责最后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增加: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增加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职权事项,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因乡(镇)职能调整,相应增加的;

  (四)县直部门确需委托乡(镇)承担的行政事务,且书面征求乡(镇)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的;

  (五)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当中相应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实施依据新立、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决定取消的;

  (三)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县直部门不再需委托乡(镇)承担的行政事务,且书面征求乡(镇)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当中相应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变更: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变更的;

  (二)行政职权事项的类型、名称、职权依据、行使主体等要素调整的;

  (三)行政职权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四)因乡(镇)职能调整,相应变更行政职权的;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七条  对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增加、取消、变更行政职权事项的,乡(镇)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经县行政审批局初审、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县委编办最后审核,报请县政府审定后,由县行政审批局调整相应权责清单。

  出现本制度所列调整权责清单情形而乡(镇)未按时申请的,县行政审批局可以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调整审定权责清单。

  第八条  乡(镇)权责清单调整后,涉及调整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防控图的,应当对应调整,并与调整后的权责清单一并公布。

  第九条  乡(镇)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应当充分论证,依法按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乡(镇)不得擅自调整本乡镇权责清单。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就乡(镇)权责清单的调整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乡(镇)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公布电话、电子邮箱,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三、主要作用

  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行政职权事项增加、取消、下放和相关行使层级、权限范围的调整频率也不断上升。而《制度》的出台,将对规范权责清单运行和监管起到以下作用:

  一是增强了权责清单严肃性和权威性。权责清单是法律法规的细化和直接表现,要树立落实权责清单就是执行法律法规、违背权责清单就是怠于执行法律法规,就是过错或失误,要追究责任。

  二是确保权责清单真正得到贯彻和执行。各乡(镇)政府部门要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学会用法治思维分析和解决问题,按照权责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办事,防止长官意志、随意决策。

  三是加强权责清单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制约。权力不受监督就容易滥用,甚至滋生腐败。把权力关进权责清单制度的笼子里,让严格依法办事的干部受到支持和保护,让滥用权力的干部受到追责和惩戒。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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