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07 大 中 小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市《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等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禁止在五寨县城区及周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燃烧旺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区域:
五寨县城区北至北环路、西至辐车梁、南至南环路、东至前所、张家、薛家、旧堡一线的区域。除上述禁燃禁放区域外,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燃烧旺火: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敬老机构、学校、幼儿园;
(6)山林、草原等重点保护区内;
(7)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8)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地点。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各种烟花、鞭炮及礼花弹等制品。所称旺火是指用燃煤及其制品、木柴、秸秆等垒垛成的,燃烧能产生烟尘等污染的可燃物。)
三、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烧旺火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违反本通告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违反禁燃禁放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造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严格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燃放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寨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