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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简介

 时间:2021-08-02 09:52       大    中    小     

   五寨县文化和旅游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五寨县委、五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寨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五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文县物局牌子。

  第三条 五寨县文化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和旅游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拟订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措施,起草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事业和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与相关领域的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指导协调全县基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工作。

  (三)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活动。指导县级重点文化、旅游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文化旅游整体形象推广,加大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的宣传推广力度。贯彻落实国家文化、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政策,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对外交流合作,推动五寨文化、旅游走出去。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提高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效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助推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协调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旅游服务均等化、标准化。指导建立健全全县智慧旅游、旅游集散、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服务平台体系,推动旅游服务便利化。

  (六)指导、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科技创新发展,推动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科技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管理全县艺术教育、文化科技研究工作,指导艺术教育体制改革。拟订全县艺术教育、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性标准。

  (七)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文物产业,组织实施文化、旅游和文物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和文物产业发展。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负责对旅游景区、景点质量等级评定和公告。负责假日旅游、特种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指导培育文化、旅游和文物新产品、新业态,组织指导文创产品的研发利用工作,组织构建旅游产业体系。对工艺美术进行行业管理。

  (九)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强化对全县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的综合监管,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旅游案件联合查办、旅游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机制,引导全社会文明旅游。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旅游业安全,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十)负责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前审查、核准和日常管理、监督。指导文化和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以及文博社团工作。

  (十一)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市场行政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文化、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行业人才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

  (十三)管理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和文物所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全县文物安全工作。负责全县文物保护和考古有关项目的审核、申报、审批事务和相关资质、资格的审核、申报、认定工作。负责全县博物馆有关审核、申报事务和相关资质、资格的审核、申报、认定工作。

  (十四)负责世界文化遗产的推荐申报、保护和管理监督工作。协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承担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的推荐申报和相关保护管理的监督工作。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国家及省文化名城(镇、村)的推荐申报和相关保护管理的监督工作。承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认定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职能转变。县文化和旅游局要加强公共服务和产业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加强相关机构配合联动,优化协同高效。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发挥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作用。推进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加大文物资源活化利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力度。坚持文物与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第四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

  编制2名。

  (二)综合股

  起草文化、旅游和文物规范性文件,统筹协调重要政策调研工作;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全县文化和旅游业改革发展工作,承担文化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县旅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联络;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和智慧旅游;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数据分析及行业信息发布;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工作。

  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拟订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群众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等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全县重大社会文化活动和基层群众文化活动。

  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组织协调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

  拟订全县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全县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组织编制全县文化和旅游重点设施及建设项目规划;指导县级重点及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督促重大文化和旅游产业项目实施;负责行业扶贫工作;指导旅游商品研发和管理工作,指导旅游演艺开发等工作;对工艺美术进行行业管理。

  承担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统筹指导旅游市场开发;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的文化和旅游交流活动,推动五寨文化走出去。

  拟订全县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县级水准及地方特色的文艺院团;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全县文化惠民演出工作;协调全县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指导直属艺术单位业务建设。

  拟订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承办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传承人的审核推荐;指导、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示、演出等重大活动;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数字博物馆、民俗博物馆、工艺美术馆、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与展示中心等业务和建设工作;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促进传统工艺振兴。

  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具有审批性质行政职权事项的受理、办理或牵头组织联审联办工作,指导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监督实施文化、旅游和文物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指导、监督全县文化、旅游和文物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统筹文化、旅游和文物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组织执法工作绩效考评;负责执法人员资格及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文化、旅游和文物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监督落实文化、旅游和文物市场监管制度;组织协调文化、旅游和文物市场案件办理工作。

  拟订文化和旅游市场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制度,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监督、指导主管社会组织业务工作;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旅游安全,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指导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指导全县文物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县文物行政执法、文博安全督察工作;组织查处文物违法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组织文物建筑和博物馆消防、技防工程的方案审核、项目申报和工程验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县文博单位的安全保卫和消防技防工作。

  组织协调全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研究拟定有关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组织协调全县重大文物保护和重大考古的实施;组织编制全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提出年度文物保护计划;监督管理世界文化遗产,承办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推荐、申报工作;承办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世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和国家及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审核、推荐、申报及其保护规划、保护方案的审定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文物考古的调查、勘探和发掘,组织对古建筑维修和重大考古成果的评估鉴定;组织文物保护工程方案设计、施工、监督、验收;审核涉及文物保护的基本建设项目。编制全县博物馆发展规划,提出年度项目计划;指导全县博物馆业务工作;审核重点博物馆陈列设计方案;负责全县博物馆收藏文物的分级鉴定、科学保管工作;审核、申报馆际间藏品交换、调拨和借展工作;管理指导全县文博外事工作,审核涉外及对港澳台的学术交流和合作项目,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编制全县文物科技保护规划,负责组织科技保护课题的审核、申报和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和推广工作;承办全县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修复单位资质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全县文物市场监管工作,指导珍贵文物的抢救和征集。

  推进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加大文物资源活化利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力度。坚持文物与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编制2名。

  第五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物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

  第六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五寨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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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五寨县委办公室 2019年3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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