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五寨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概况信息。包括本机关总体情况,机构职能,领导简介、分工和重要活动等。 

  2、法规文件。包括本机关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3、发展规划。包括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本机关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 

  4、工作动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经济社会发展、惠民实事项目等最新动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政府公告、公示;综合性和阶段性统计数据。 

  5、人事信息。包括领导干部任免公告;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 

  6、财政信息。包括财政预决算及审计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及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政府设置的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征用土地、房屋拆迁中由政府支付的补偿及补偿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税收政策及税收工作情况;金融政策及金融工作情况;保险政策及保险工作情况;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重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招商引资情况。 

  7、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等情况。 

  8、公共服务。政府面向公民、企业和其他经营者及涉外服务方面有关的信息。 

  9、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除上述以外的本机关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通过五寨县政府门户网站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在政府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开时限 

  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开。各政府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录五寨县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务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政府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五寨县政务网络管理股是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咨询电话:03504332295 

  传真号码:03504332295 

  电子邮箱:wuzhaijy@163.com 

  通信地址:五寨县砚城镇政府街61号 五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二楼) 

  邮政编码:0362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五寨县人民政府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五寨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五寨县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当场提出申请。 

  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三)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延长15个工作日。 

  (四)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