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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1-02 16:53 大 中 小
五政办发〔2020〕78号
五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明确杏岭子乡鸡房村抗日民主政府旧址、宁远县城遗址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
保护范围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
杏岭子乡鸡房村抗日民主政府旧址,是党领导全县人民进行抗日斗争取得抗战胜利的历史见证地,是各级干部群众接受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重要场所,具有较高的历史和文物价值。
宁远县城遗址位于李家坪乡大辛庄村,创建于辽道宗七年(1061年),是研究辽、金、元、明各朝历史的活化石,有很高的历史价值和文化内涵。
根据《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经文物保护专业技术人员验收,杏岭子乡鸡房村抗日民主政府旧址、宁远县城遗址符合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条件,现明确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上述两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如下:
1.杏岭子乡鸡房村抗日民主政府旧址向外延伸5米为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5米外向外延伸1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2.宁远县城遗址西北墙体向外5米,东南墙体向外5米为保护范围,西北墙体在保护范围5米外向外延伸3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东南墙体在保护范围5米外向外延伸15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3.擅自在上述两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施工、挖土、堆放杂物或进行其它污染和破坏活动者,文物管理部门将会同公安、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对肇事单位或个人进行严肃惩处,情节严重者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五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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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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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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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