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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做好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12-08 10:39       大    中    小     

  一、重大意义: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20〕115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忻政办发〔2021〕16号)等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部门协作,落实属地责任,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保护农民权益,为美丽乡村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是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宣传工作。

  二是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统计及信息化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等的信息化管理。

  三是推进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

  四是建立健全宅基地审批和管理机制,落实“一户一宅”制度,严格申请条件,规范审批流程,合理确定标准,健全公开制度。按照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乡级人民政府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管理的主体责任。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

  1.加强数据移交共享。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管理。

  2.加强政策法规培训。

  3.加强违法行为查处。县农业农村局要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做好宅基地违法处置工作。

  三、部门职责分工

  1.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2.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工作,指导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3.住建局可依据国家、省、市、县农村宅基地建房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宅基地建房质量安全管理配套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建房进行指导。

  4.行政审批局负责配合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规范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政务服务事项,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标准化,方便农民群众办事。

  5.乡(镇)人民政府是村民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村庄规划、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规划许可、建房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村庄整治、建房用地征收、配套设施建设等。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管理“五公开三到场两公示”制度。

  “五公开”制度即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公开。

  “三到场”制度,开工前的现场查验,审批前的审查到场,施工中的日常监管,包括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完工后的验收工作,即住宅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

  “两公示”即在宅基地的村级审查与乡(镇)审批两个阶段进行两次公示。

  6.村级组织负责本村村民建房资格审查、材料报送、宅基地有序安排等,制定符合本村实际的村规民约,做好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基本资料的收集整理及档案资料留存。

  四、审核审批流程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要组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办公室)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行宅基地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1.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3.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对村民建房申请进行审批,符合村民建房资格申请条件的,在村庄规划区内,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申请建房户,应书面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乡(镇)人民政府将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强化人才支撑。

  (三)强化制度保障。

  (四)形成工作合力。 

相关文件:五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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