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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 进一步规范住建系统办公用房的通知

 时间:2018-02-28 16:30       大    中    小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根据忻州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忻市发201747号)及2018年1月29日局党组会议纪要精神,现就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进一步规范住建系统办公用房规定如下: 

  一、严控用房标准 

  全系统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配置办公用房市级正厅级42平方米,市级副厅级30平方米,市直正处级24平方米,市直副处级18平方米,市直处级以下9平方米。超过规定标准占用、使用办公用房的,须及时清理并腾退。严格执行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办公用房装修不得使用高档材料,严禁豪华装修;不得配置高档办公用品、高端设备和豪华家具,不得配备与放置办公无关的设施设备;10年内不得重新装修,办公家具的更换必须达到最低使用年限,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能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随意更换或添置办公家具。 

  二、落实用房规定 

  领导干部原则上只能占用一处办公用房,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由主要工作单位安排办公用房,其他任职单位不再安排;确因工作需要需另行安排的,须经严格审批后,由兼职(任职)单位提供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局属单位及科室负责人向上级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并报局办公室报备,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执行。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1个月内由调入单位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退休后,原单位办公用房应当在退休文件下达后1个月内腾退,原单位按规定及时收回。 

  三、规范用房管理 

  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办公用房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权属、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处置。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用途。不得私下交换、变相买卖,或以出租、出借等方式转让使用权,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原则,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备案。在外租(借)办公用房,按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其面积应纳入本单位办公用房总面积进行核定。不得租用或变相租用宾馆、酒店、培训中心等场所房间作为办公用房。严格按照规定整改超标准办公用房。 

  各单位办公用房整改落实情况将由局纪检监察室牵头,局办公室、机关党委配合,进行专项督查及不定期检查,对于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将在全系统通报并要严肃问责处置。 

    

    

  忻州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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