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产业链培育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对重点产业链培育的引导作用,提升全省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全省重点产业链链长制工作会议部署,依据“关联性强、契合性严、协作性紧、盈利性好”要求,聚焦产业链企业培育、关键环节招引、协作配套强化、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等4大领域,从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统筹安排资金,对重点产业链培育给予支持,有效提升重点产业链核心竞争力。
二、激励方式和激励对象
采用资金奖励等方式,支持与省级重点产业链相关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其他法人单位。
三、奖励资金使用方向
(一)对产业链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开展产业链研究,梳理产业链短板弱项,进一步明确产业发展方向;支持企业开展供需对接、产品推介、上下游协作配套活动,与其他企业保持产能对接、信息联通、销售渠道共享;支持企业开展产业链招商,吸引上下游关键配套企业落地建设;支持企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建设促进产业链发展的产业研究院、实验室、检验检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平台;支持企业组建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以及承办行业大会、组织参加大型展会;支持企业开展校企合作、人才培训,以及其他服务产业链发展的工作。
(二)对开发区获得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开发区聚焦重点产业链,强化配套服务支撑,加快基础设施、标准化厂房、公共服务、物流配套等建设,吸引更多产业链企业入区集聚发展,以及其他服务产业链发展的工作。
(三)对发展促进机构获得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发展促进机构组织开展或参与实施产业链招商、供需配套提升、技术推广应用、人才培训,以及其他服务产业链发展的工作。
四、激励重点
(一)推动产业链企业培育壮大
1.做强“链主”企业。支持“链主”企业加速成长为具备强大综合实力的产业生态主导型企业,更好发挥产业链发展带动作用。对认定为省级“链主”企业的,给予认定奖励100万元。认定当年,“链主”企业产业链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按相应档位给予奖励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后续年份,对“链主”企业产业链年度营业收入提升,按照相应档位进行奖励,同一档位只奖励一次,获得过高档位奖励的,不得再申报低档位奖励。
本条及第2条中“产业链年度营业收入”的确定依据,主要由企业建立产业链主导产品清单,并提供具有审计资质的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以及属地市级及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审核意见。
2.做优链上企业。支持链上企业提质增效,持续强化产业协作配套能力。以2021年为基年,链上企业产业链年度营业收入首次提升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按相应档位给予奖励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250万元、500万元。同一档位只奖励一次,获得过高档位奖励的,不得再申报低档位奖励。
本条作为奖励主体的链上企业,为非“链主”企业,且须满足与“链主”企业开展协作配套的年度产品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与5家以上(含)同链条链上其他企业年度产品交易额超过2000万元的要求。
(二)加快产业链关键环节招引落地
3.支持以商招商。强化“政府+链主企业+产业园”招商引资作用,发挥“链主”企业优势,积极开展产业链招商。对“链主”企业引进上下游企业落地,所引进落地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按照“链主”企业申报时所引进企业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链主”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引荐奖励。同一项目仅能有一个引荐法人单位享受奖励。
本条及第4条中,“固定资产投资”指企业自行建设投资,不包政府财政前期投资;“链主企业引进上下游企业落地”、“新引进落地的企业”须经项目建设地市级招商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确认;“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投资建设期限内全部建成投产”须经项目建设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确认。
4.强化引进落地。对重点产业链上新引进落地的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且在投资建设期限内全部建成投产的,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进行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已落地的产业链企业,持续投资建设的其他重点产业链项目,可享受与新引进落地企业项目同等落地政策支持。
(三)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
5.强化“链主”企业协作配套。鼓励“链主”企业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同链上企业的关联协同。“链主”建立形成链上供应单位(或链上用户单位)清单。对“链主”企业每提高5个百分点的协作配套率,按照协作配套率增幅相应采购额(或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本条中的“协作配套率”是指供应配套率或消纳配套率。其中,“供应配套率”按照“链主企业从链上供应单位年度采购的金额/链主企业年度全部采购金额”计算;“消纳配套率”按照“链主企业向链上用户单位年度销售的金额/链主企业年度全部销售金额”计算。本条及第6条中,某一产业链供应配套或消纳配套的具体要求,以申报当年省工信厅印发的申报细则为准。
6.鼓励链上企业提高供给和消纳能力。推动链上企业围绕“链主”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提升消纳能力。以2021年为基年,链上企业年度为“链主”企业供应配套金额(销售额)或消纳配套金额(采购额),首次提升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按相应档位给予链上企业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本条及第7条生产销售企业与采购企业之间不得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的判断依据为: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间接同被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7.促进链上企业应用新技术新产品。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等政策,推动新技术新产品进入重点产业链供应体系。对链上企业采购应用链上其他企业生产的、在我省首台(套)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内装备的,且支付金额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按相应档位给予采购方50万元、150万元、25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链上企业采购应用链上其他企业生产的、在我省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内新材料的,且支付金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按相应档位给予采购方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四)强化产业链公共服务能力提升
8.支持开发区配套发展。开发区选择1-2个主导产业链进行重点培育。对区内主导产业链链上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占开发区全部企业年度营业收入的比值达到20%、40%、60%以上,按相应档位给予开发区管委会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奖励,达到高档位的,对低档位奖励金额进行累加,同一档位仅奖励一次。开发区每培育1家省级“链主”企业,奖励开发区管委会50万元。
9.加强平台机构配套建设。鼓励发展促进机构围绕重点产业链,协助政府部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单位,组织开展技术推广、融资对接、招引培育高端人才、助力企业拓展市场等方面工作。
发展促进机构在省内积极推广重点产业链关键共性技术并已实现首次成功应用,且经技术承接应用企业所在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按照首次推广技术合同实际到账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发展促进机构全年享受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项目仅能有一个法人单位享受奖励。
本方案中提到的所有“发展促进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民政系统备案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企业化运营的服务机构等。
10.加大产业链示范引领。省重点产业链链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省级重点产业链竞赛实施办法,每年组织竞赛,以竞赛促提升。原则上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参赛主体,由各市人民政府组织推荐,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片区)作为参赛主体可直接申报。按照一等、二等、三等的奖励等级,给予获奖单位100万元、70万元、50万的资金奖励。
五、工作要求
(一)夯实主体基础。积极推动“链主”企业发挥产业链引领带动作用,充分挖掘省内需求,对标国内国际先进,加快关键技术攻关,推动重点项目建设,优化产品结构质量,不断提高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加速成为全省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关键基础支撑。
(二)推动协同配套。各市工信部门、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要结合各自产业定位,畅通交流渠道、强化对接协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市际间沟通合作。支持产业链上企业,深化信息共享、加强供需对接,提升重点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水平和竞争力。
(三)加强平台支撑。推动开发区锚定重点产业链配套发展,加快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培育重点产业链发展促进机构,推动发展促进机构面向重点产业链建链补链延链强链开展项目招引、协同创新等活动,形成推动全省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合力。
(四)实施清单管理。省工信厅会同各链长牵头单位要建立省级重点产业链链上企业名单。省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各链长牵头单位要建立省级重点产业链关键共性技术清单。各“链主”企业要按照要求形成相关清单,并承诺真实有效。
(五)组织申报审核。重点产业链培育专项资金申报审核流程按照《山西省技术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2〕72号)和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方案制定执行;各市工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开展相关申报和审核工作,按要求报送省工信厅,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片区)直报省工信厅。
(六)严肃财经纪律。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省工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逐项细化规范申报条件和申报流程。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承诺+追溯”工作任务,加强资金监管与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已获得省级奖励的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
本方案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2023年4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对本方案印发之日前出台的、涉及全省重点产业链资金奖励政策相关内容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